工程設計合同類型和條件的應用
設計招標文件中的主要合同條件(包括合同協議書和合同條款),目的是告知投標人設計合同中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和責任,是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設計合同的基礎,雙方在簽訂合同時通過協商對其中某些非實質性條款可以進行適當調整或修改。起草合同條件時應注意:
①合同條件應基于得到行業廣泛認可的合同條款;
②合同條件中雙方責任和風險劃分應充分體現公平、合理原則;
③盡量使用合同范本編寫合同條件,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一)》[民用建設工程設計合同](GF—2000—0209)、《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二)》[專業建設工程設計合同](GF—2000—0210)等。
設計招標的招標范圍(或稱招標內容)即擬委托設計的工作范圍決定了具體的設計合同類型。比如,根據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條件和設計深度要求分為概念性方案設計合同和實施性方案設計合同;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合同的承包范圍分為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合同、設計施工合同、設計采購合同、設計總承包合同、分包設計合同、顧問設計合同等。
此外,工程建設項目所屬行業不同,規模和特點不同,合同范圍不同,還將涉及合同條款的設置問題。
1)工程設計質量控制條款的設置。工程設計質量直接決定了工程建設項目的品質。
在設計招標中,與工程設計質量有關的條款主要包括:設計團隊的工作要求及設計責任(包括設計單位和主設計人的簽章責任)、設計服務質量、設計文件的質量要求及報送和審查要求、作為總設計人的管理和協調責任、專業責任與保險等內容。在所有設計質量控制條款中,與工程和貨物不同的是設計人的專業設計責任與保險條款,包括設計人在項目設計壽命期內終身負責制要求,即設計人應為工程設計質量在其壽命周期內終身負責;設計人應提供的設計責任保險要求,即為了保護設計人由于自己的疏忽或過失而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設工程的物質損失以及第三者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費用的賠償責任,設計人還應為此購買設計責任保險。
2)工程設計進度控制條款的設置。一般以設計進度表或橫道圖的形式規定工程設計各階段的設計進度及設計成果提交時間要求,也可以作為設計合同的附件。
3)工程設計成果要求的設置。一般包括對設計成果的專業和內容要求、形式要求、數量要求等。
4)工程設計價格控制條款的設置。包括設計費用總額及所對應的設計任務及進度要求,變更設計與洽商索賠條款的設置,違約與索賠條款的規定等內容。尤其應關注的是變更設計與索賠條款的關聯關系設定問題。
5)工程專業設計分包條款和顧問設計條款的設置。工程建設項目設計合同中應明確規定是否允許設計人進行專業設計分包或聘請設計顧問、允許專業設計分包或聘請設計顧問的專業范圍、專業設計分包或設計顧問的責任與義務條款等內容。但無論如何,設計人應承擔總體設計責任并承擔設計管理與協調責任。
6)工程設計知識產權條款的設置。知識產權的規定是建設工程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中設計合同所特有的條款。